国际法委员会 - 政府与政治 - 百科全书 - 价值网

发布时间:2024-04-20 06:50|栏目: 国际识局 |浏览次数:

  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它的工作一方面是就尚未制定国际法加以调节的议题或各有关法律尚未在各国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的议题编写公约草案;另一方面是在已具有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与理论的领域更精确更系统地阐述国际法规则。

  委员会最初有15名成员,1956年增加到21人,1961年增加到25人。1981人,根据大会1981年11月18日第36/39号决议,委员会人数又增加到34人。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而不是作为其政府的代表。他们必须是公认的在国际法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士。选举由大会主持,每五年进行一次。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并得到出席及投票会员国过半数选举票当选,人数可达规定各区域集团的最高名额,其任期为5年。两次选举之间出现的空额由委员会自行补选。

  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有些专题是委员会决定的,而有些是由大会提交的。每当委员会完成了一个专题,大会往往召集一个全权代表国际会议,经协商一致通过草案,缔结公约,接着向各国公开签署。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外一些专题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多元化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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